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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宝林、刘建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2021)陕0802执恢1782号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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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82号
  • 案件名称

    闫宝林、刘建军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2021)陕0802执恢1782号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闫宝林;刘建军;屈福团;榆林市源辉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782号榆林市源辉商贸有限公司、闫宝林、刘建军、屈福团:申请人榆林市源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宝林、刘建军、屈福团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闫宝林偿还申请人榆林市源辉商贸有限公司垫付款76270元,并支付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1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2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3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4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5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6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7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8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9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10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11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5年12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1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2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3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4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5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6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7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9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10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11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6年12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7年1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7年2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7年3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7年4月15日起、垫付款2630元从2017年5月15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均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建军、屈福团对被执行人闫宝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享有对被执行人闫宝林的追偿权。案件受理费272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闫宝林、刘建军、屈福团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军50000元、29800元、41000元(共计1208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从扣划的款项内缴纳)。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源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刘建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享有对被执行人闫宝林的追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恢17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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