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华、李凡清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6号案件名称
朱兴华、李凡清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兴华;李凡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6号申请人:朱兴华,男,苗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73********。被申请人:李凡清,男,苗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黄桑乡人民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3********。申请人朱兴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凡清在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朱兴华以其投保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责险保单(保单号为P1100C02108001600005704)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兴华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凡清在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0146500********的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萨如拉、哈达朝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468号 下一篇 王金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