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如拉、哈达朝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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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468号案件名称
萨如拉、哈达朝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萨如拉;哈达朝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468号原告:萨如拉,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哈达朝鲁,男,1979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萨如拉诉被告哈达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西扎木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款项,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哈达朝鲁欠原告萨如拉借款本金20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哈达朝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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