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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本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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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4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本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本强;王贵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商银行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科干事。被执行人:李本强,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楼坪乡南沟政村小南沟村018号。身份证号码:610624198004071812。被执行人:王贵兰,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楼坪乡南沟政村小南沟村018号。身份证号码:610625198004030427。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本强、王贵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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