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君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7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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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7010号案件名称
付君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付君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7010号原告:付君权,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博仑,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38701T。负责人:崔宗令,该行行长。原告付君权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君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君权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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