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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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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053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5号。法定代表人:孙喜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金勇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永海,男,汉族,1979年03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309.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杨红超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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