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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燕、肖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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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63号
  • 案件名称

    宋小燕、肖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小燕;肖波;怀化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63号申请执行人宋小燕,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肖波,男,1979年07月01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怀化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东侧橡树湾21幢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G6M04,法定代表人肖波。申请执行人宋小燕与被执行人肖波、怀化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肖波在长沙有房屋可供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以(2021)湘1202执恢763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波位于长沙的房屋(共有人为尹双红),申请人因未找到房屋位置,暂时不予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肖波、怀化金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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