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邢德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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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189号案件名称
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邢德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邢德伟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黄海大道北30号。法定代表人:杨雪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汶,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德伟,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佐,海阳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德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上诉人海阳市盛华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安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嘉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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