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瑞、高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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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703号案件名称
黄瑞、高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瑞;高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高磊,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黄瑞与高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高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高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申请人黄瑞进行约谈,申请人黄瑞认可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且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贵荣审判员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来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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