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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瑞、高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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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703号
  • 案件名称

    黄瑞、高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黄瑞;高磊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高磊,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黄瑞与高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高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高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申请人黄瑞进行约谈,申请人黄瑞认可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且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贵荣审判员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来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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