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建宇建筑机械租赁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3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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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366号之一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建宇建筑机械租赁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建宇建筑机械租赁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36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建宇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50号。经营者:甘庆益,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望鱼乡罗坝村甘山组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洋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建宇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36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944.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建宇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建宇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1)湘0103财保3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徐莹书记员曹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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