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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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678号案件名称
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春玲;王荣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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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聚集区众品大道与金秋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双喜。被执行人: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1-3层0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玲。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王荣刚,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春玲、王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2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3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春玲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E×××××宝马牌汽车一辆、豫E×××××风神牌汽车一辆、豫E×××××东风牌汽车一辆、豫E×××××丰田牌汽车一辆、豫E×××××荣威牌汽车一辆、豫E×××××奥迪牌汽车一辆、豫E×××××大众牌汽车一辆、豫E×××××别克牌汽车一辆。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因上述车辆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需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三、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角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宗(权证号:20170001312、20170001313、20170001314、20170001315),本院已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因上述土地已被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四、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本院委托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蓝鲸腾飞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处100%的股权,因上述股权已被其他案件首次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故暂无法处理。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需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五、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春玲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侧睿恒书香雅居3幢1单元5层501号(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号)房产一套及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侧睿恒书香雅居3幢1单元5层502号(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号)房产一套,因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需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四、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玲、王荣刚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春玲、王荣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765993元,实际执行到位663.23元,扣缴执行费663.23元后,尚有4765329.77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划拨的银行及网络资金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春玲、王荣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范 珂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泽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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