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学莲、罗代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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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245号案件名称
铁学莲、罗代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铁学莲;罗代全;罗代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铁学莲,女,汉族,1966年1月2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罗代全,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罗代玉,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法执行铁学莲与罗代全、罗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96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及社区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官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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