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娟、吕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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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1143号案件名称
王明娟、吕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明娟;吕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1143号申请人:王明娟,女,汉族,1996年5月6日生,住唐河县。被执行人:吕博,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生,住唐河县。王明娟申请执行吕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吕博偿还王明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吕博未履行,王明娟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祥超审判员 张晓宁审判员 尹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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