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浩忠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5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555号
  • 案件名称

    曾浩忠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曾浩忠;黄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555号原告:曾浩忠,男,199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黄朝,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原告曾浩忠与被告黄朝、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之后收到原告曾浩忠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75元,由原告曾浩忠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