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浩忠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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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555号案件名称
曾浩忠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曾浩忠;黄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555号原告:曾浩忠,男,199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黄朝,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原告曾浩忠与被告黄朝、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之后收到原告曾浩忠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75元,由原告曾浩忠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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