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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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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689号
  • 案件名称

    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韩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689号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xxx。经营者:陈某某。被告:韩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霍山县xx木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晓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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