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铁合、株洲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17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1709号案件名称
彭铁合、株洲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彭铁合;株洲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1709号原告彭铁合,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波,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株洲华昌门窗工业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682352012。法定代表人梁烈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彭铁合与被告株洲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铁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铁合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铁合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70元,由原告彭铁合负担。审 判 长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朱允芳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