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丰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延安金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5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566号案件名称
陕西福丰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延安金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福丰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延安金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民终1566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金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晓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莹、杨欣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福丰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丹,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金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福丰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由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延安金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4961.6元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金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