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某某有限公司、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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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607号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唐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607号原告:衡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唐某某,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原告衡阳某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衡阳某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志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尹鑫书 记 员 管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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