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珍、明光市冯飞饮品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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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396号案件名称
张秀珍、明光市冯飞饮品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秀珍;明光市冯飞饮品店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396号原告:张秀珍,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冯飞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花园路二中对面由西向东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TXCDNDR。经营者:冯飞,男,199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明光市冯飞饮品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珍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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