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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珍、明光市冯飞饮品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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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396号
  • 案件名称

    张秀珍、明光市冯飞饮品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秀珍;明光市冯飞饮品店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396号原告:张秀珍,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冯飞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花园路二中对面由西向东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TXCDNDR。经营者:冯飞,男,199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明光市冯飞饮品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珍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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