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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军、周卫新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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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92号
  • 案件名称

    赵红军、周卫新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红军;周卫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92号申请人:赵红军,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马敏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2011230971。委托代理人:郑林,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周卫新,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赵红军与申请人周卫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温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周卫新欠申请人赵红军钢材款44000元,定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14000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二、如申请人周卫新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未付款项的利息(利率按年息4.2%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起到还款之日止),且申请人赵红军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红军与申请人周卫新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红军与申请人周卫新于2021年9月10日经温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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