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丁摞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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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斌、丁摞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斌;丁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8民初1075号之一原告:王斌,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佳县刘家山乡郭家圪崂村。被告:丁摞,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榆阳区文化路73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陕0828民初10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丁摞的银行账户,现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摞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兴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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