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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亚、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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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107号
  • 案件名称

    张利亚、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利亚;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张红芳;梁锐仙;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张阳成;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郭志强;张红芳;张利亚;梁锐仙;张阳成;李晓红;李晓红;郭志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履行长期和解协议通知书(2021)陕0581执恢107号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梁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梁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283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偿还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梁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123.5元,由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梁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按照协议偿还了本金480万元,协议约定免除了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丙、梁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的连带清偿责任。剩余利息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郭某某、张某乙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三被执行人应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被执行人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郭某某、张某乙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上述三被执行人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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