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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武月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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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01号
  • 案件名称

    王飞、武月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飞;武月亮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武月亮,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申请执行人王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武月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9970元;因被执行人武月亮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飞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月亮已将全部案款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武月亮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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