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神木烽尚清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3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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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326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神木烽尚清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神木烽尚清洁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B座15层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QG2C1N。负责人: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神木烽尚清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南东兴街路西交警大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2KL0B。法定代表人:高引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神木烽尚清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88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神木烽尚清洁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运维费1403026元及违约金(迟延支付违约金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从本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解除合同违约金按照年度运维费用10%计算)。案件受理费999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1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电子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名下的财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的未结算款项。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程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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