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马新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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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2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马新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马新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675551476W,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A23-26号。负责人:许锟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华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新元,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新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新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新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新元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本金25361.91元、截止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1655.44元及相关费用10228.81元,合计37246.16元,2020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银行系统实际测算为准直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50元,申请执行费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马新元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新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21年9月24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马新元有一套在通道县的房产(产权面积89.65平方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新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除发现被执行人马新元有一套不宜处置还债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虽然发现被执行人马新元名下有一套89.65平方米的房产,但本案的执行标的仅37246.16元,与被执行人房产的价值相差太大,目前依法不能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不处置该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马新元目前尚在服刑。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佑良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陆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轶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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