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张爱丽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7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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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7627号案件名称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张爱丽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爱丽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7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4-1,2-402-A421室。法定代表人:徐艳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冯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丽,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四川粒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爱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3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 煜审 判 员 孙承松审 判 员 于洪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常 欣法官助理 田子阳书 记 员 刘怡然书 记 员 王秋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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