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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恩明、刘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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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89号
  • 案件名称

    魏恩明、刘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魏恩明;刘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89号申请执行人魏恩明,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3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刘金,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9月28日,西安市临潼区人,住西安市临潼区。申请执行人魏恩明依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金赔付申请执行人魏恩明各项损失合计69749.76元,同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19元,执行费969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通过网络司法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尚未查询到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5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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