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546号案件名称
孟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孟达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546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孟达,又名孟小江,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8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孟达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划拨了被执行人目前仅有的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700元。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以及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孟达尚欠案款3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宦 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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