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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余世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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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余世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余世飞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5MA2Q17T708。经营者:詹宏彬,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余世飞,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宏彬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余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8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0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世飞偿还装潢材料款1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元,执行费157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余世飞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调查,余世飞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起亚牌轿车,因它案已被依法查封,但该轿车暂无法控制。3、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委托宿松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余世飞所在横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其常年外出务工,不在家中。4、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委托宿松县人民法院到宿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世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余世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余世飞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6、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家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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