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毛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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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443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毛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4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4463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8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 记 员 文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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