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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王孝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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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59号
  • 案件名称

    张军、王孝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军;王孝礼;王春亮;王春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孝礼,男,1943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春亮,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春发,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918,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孝礼、王春亮、王春发、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2018)陕052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自愿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5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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