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王孝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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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59号案件名称
张军、王孝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军;王孝礼;王春亮;王春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孝礼,男,1943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春亮,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春发,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918,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孝礼、王春亮、王春发、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2018)陕052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自愿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5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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