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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维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5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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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5732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维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维亮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5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华元一世界**e世界**楼****房。法定代表人:方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女,汉族,199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该公司会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维亮,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女,汉族,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系上诉人女儿。上诉人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装饰)因与被上诉人刘维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图装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争议金额为75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向工商银行泊头解放支行贷款150000元,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对此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担保人)上诉人与(借款人)被上诉人的约定,如被上诉人的贷款出现逾期,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被上诉人出现了逾期,根据双方的约定,上诉人有权扣留其保证金。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刘维亮答辩称,1.预收保证金是不合法的;2.针对逾期的问题我方并没有逾期期数;3.贷款我方也已经结清。综上,我方有权收回保证金7500元。刘维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退还贷款保证金7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9日,刘维亮通过蓝图装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解放支行申请信用卡贷款150000元,蓝图装饰收取了刘维亮还款保证金7500元,双方约定如刘维亮逾期一次还款,保证金全额不退。现刘维亮已结清贷款,期间未有逾期。蓝图装饰至今未退还刘维亮还款保证金7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维亮主张的还款保证金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现原告刘维亮已还清贷款,期间亦未发生逾期。被告蓝图装饰应按约定退还原告刘维亮还款保证金7500元。遂判决:被告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维亮还款保证金7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蓝图装饰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由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结清贷款的时候留的刘维亮信用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上诉人划对钩的三个证明客户应该每月的10号还款,8月11日存了两笔为2950元及130元,正常应该还2950元,130是罚息,证明逾期了。9月17日划对钩这笔是因为9月4日还的罚息不够(除了2950元的本金外4.03元是补得罚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经被上诉人当庭质证,其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没有逾期。被上诉人刘维亮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上面记载被上诉人没有逾期期数和逾期总额,故被上诉人不存在逾期的情况。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经上诉人当庭质证,其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认可,但与被上诉人交给我们的信用卡交易明细相悖,我们也不清楚,有的银行对还款有一点的宽限度,时间很短的不会上征信。其余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维亮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记载被上诉人的涉案贷款没有逾期期数和逾期总额。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贷款出现逾期,故根据双方约定,上诉人有权扣留其保证金,对该主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什么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存在逾期进行了约定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行为,且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的贷款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现被上诉人刘维亮已还清贷款。上诉人就自己的上诉请求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沧州市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娜审判员 位海珍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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