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君、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55号案件名称
毕君、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毕君;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子涵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毕君,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YHA4R44,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95号8层11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峰。被执行人:杨子涵,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毕君与被执行人大连家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子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1069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500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106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邵治江、曹明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371号 下一篇 王某某、尹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异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