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刚、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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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564号案件名称
何立刚、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立刚;魏继军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刚,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继军,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立刚与被上诉人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立刚,被上诉人魏继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立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天颖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郭慧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文静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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