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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居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71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9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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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957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居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71终本裁定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居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强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9571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强,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4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居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强与被执行人陕西居之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2民初13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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