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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军、刘玉聪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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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362号
  • 案件名称

    南军、刘玉聪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南军;刘玉聪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362号原告:刘玉聪,男,1958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刘玉聪,男,1958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乔沟湾乡杨渠村前队村小组016号,居民身份证612725195803014419。    被告:南军,男,197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南军,男,197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居民身份证610623197505140416。本院在审理刘玉聪与南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聪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一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永东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勤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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