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军、刘玉聪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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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362号案件名称
南军、刘玉聪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南军;刘玉聪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362号原告:刘玉聪,男,1958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刘玉聪,男,1958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乔沟湾乡杨渠村前队村小组016号,居民身份证612725195803014419。 被告:南军,男,197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南军,男,197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居民身份证610623197505140416。本院在审理刘玉聪与南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聪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一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永东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勤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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