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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二枚、曹外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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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41号
  • 案件名称

    郑二枚、曹外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郑二枚;曹外彬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41号原告:郑二枚,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曹外彬,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郑二枚与被告曹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郑二枚诉称,曹外彬于2012年向郑二枚价款人民币现金137,000元,且写下欠条一份。其中57,000元作为郑二枚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剩余80,000元由被告自离婚起3年内还清。曹外彬答应2020年7月29日第一季度还款8500元,往后每个季度还6500元,如被告有一个季度未按期还款,郑二枚有权一次性追讨所有债务。后多次追讨欠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80,000元整,利息19,200元(利息按2分计算,从2020年6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后续利息仍按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资兴市,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遂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湘1021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处理。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未约定履行地,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原告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郑二枚要求曹外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争议标的为曹外彬是否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郑二枚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郑二枚住所地在桂阳县区内,故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系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本案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古凯乐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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