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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森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7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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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7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晋县森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宁晋县森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晋县森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唐邱镇唐邱一村村北。法定代表人:申伟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呼和苏木110国道北。负责人:贾舒安,该公司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宁晋县森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28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宁晋县森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21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乌前旗国用(2006)第405000085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到2024年8月1日到期,但由于查封为轮候查封,该土地设有抵押且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暂不宜处置该土地。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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