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丹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9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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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9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丹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丹丹;顾建华;嵇建德;夏轮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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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2455X,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沈长圩街5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仿。 委托代理人:周裕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朱丹丹,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顾建华,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嵇建德,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夏轮卫,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丹丹、顾建华、嵇建德、夏轮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丹丹、顾建华、嵇建德、夏轮卫支付人民币共计322990.15元,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嵇建德、夏轮卫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22990.15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夏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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