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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胡武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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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57号
  • 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胡武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胡武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57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武炳,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武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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