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春、刘桂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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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689号案件名称
李仁春、刘桂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仁春;刘桂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春,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梁静,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桂淑,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刘兰桂,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刘桂淑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春与被执行人刘桂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仁春与被执行人刘桂淑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仁春与被执行人刘桂淑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执6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光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名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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