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玲、河今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2426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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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财保24号案件名称
赵春玲、河今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春玲;河今淑;任善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6财保24号申请人:赵春玲,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申请人:河今淑,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申请人:任善爱,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人赵春玲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1.冻结河今淑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XXX67账户内存款50,000元;2.冻结任善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62XXX86账户内存款50,000元。申请人赵春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今淑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XXX67账户内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任善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62XXX86账户内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冻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冻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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