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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云、曹裕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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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500号
  • 案件名称

    李金云、曹裕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金云;曹裕君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云,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曹裕君,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李金云与被执行人曹裕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曹裕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云于2021年5月13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裕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4日、5月18日、6月8日、6月30日、7月13日、8月5日、9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于2021年6月向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兴县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土地状况、保险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公积金账户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8月12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粤B×××××车辆一台,未实际控制。2021年8月13日查封了登记在曹裕君配偶邓思慧名下的坐落于永兴县,证号:湘(2020)永兴县不动产权第0014234号,查封期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止。因该房产尚有大额银行按揭贷款,处置对本案的执行无积极效果,暂不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曹裕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次立案标的金额为394591元,本次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观春书 记 员 刘凌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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