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景潭、靳武章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5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556号案件名称
姚景潭、靳武章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姚景潭;靳武章案件缘由
借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556号原告:姚景潭,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靳武章,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姚景潭与被告靳武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姚景潭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景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景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景潭负担。审判员 杨开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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