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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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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4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锡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锡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450号之一被执行人:黄锡锋,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陆燕芬与被执行人黄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黄锡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燕芬借款80000元。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8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700元。由黄锡锋负担。上述款项由陆燕芬预缴,陆燕芬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黄锡锋应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应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向陆燕芬支付公告费。因被执行人黄锡锋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黄锡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锡锋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黄锡锋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经查,未查得被执行人黄锡锋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黄锡锋银行账户2个、互联网银行账户1个。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黄锡锋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黄锡锋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黄锡锋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黄锡锋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黄锡锋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黄锡锋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黄锡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黄锡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锡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锡锋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有执行款18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锡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800元……由黄锡锋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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