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琴、张栋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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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14号案件名称
李翠琴、张栋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翠琴;张栋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翠琴,女,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张栋栋,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琴与被执行人张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栋栋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96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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