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阳城县富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8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892号案件名称
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阳城县富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阳城县富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波,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阳城县富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栋梁,任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富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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