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晗、黄明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2执3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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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2执3095号案件名称
苏晗、黄明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苏晗;黄明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2执3095号申请人苏晗,男,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黄明伟,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晗与被执行人黄明伟债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22执3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顺审判员 周成成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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