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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晗、黄明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2执3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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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2执3095号
  • 案件名称

    苏晗、黄明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苏晗;黄明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2执3095号申请人苏晗,男,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黄明伟,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晗与被执行人黄明伟债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22执3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顺审判员  周成成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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