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井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初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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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初430号案件名称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井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井华;杨雨晴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初430号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70957102XW,地址:施秉县城关镇集贸市场。法定代表人:明道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梅,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文,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井华,男,1984年5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告:杨雨晴,女,1990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井华、杨雨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丽书 记 员 黄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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