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娜娜、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6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670号案件名称
彭娜娜、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彭娜娜;周建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670号原告:彭娜娜,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柳,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伟,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彭娜娜与被告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彭娜娜负担。审判员 游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国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阜新嘉隆电子有限公司、纪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民终1373号 下一篇 王忠友、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保128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