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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娜娜、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3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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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3670号
  • 案件名称

    彭娜娜、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彭娜娜;周建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3670号原告:彭娜娜,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柳,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伟,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彭娜娜与被告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彭娜娜负担。审判员 游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国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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